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编者按:法律是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、平等融入社会的重要保障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切实提升残疾人法治意识与维权能力,引导残疾人朋友学法、知法、懂法、用法,熟练掌握和运用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,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,“十五五”期间我们将推出“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”系列法律专栏,系统梳理残疾人相关配套法规政策。这些法规摘编既是残疾人学法用法的“工具书”,也是全社会尊法助残的“指南针”。我们希望通过持续推送,帮助残疾人朋友遇事找法、办事依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,让法治精神真正走进残疾人生活。用法治力量守护每一位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,助力残疾人平等参与、全面发展、共享幸福生活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节选)
(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。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。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、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修正)
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、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。
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,抚恤烈士家属,优待军人家属。
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、生活和教育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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